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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章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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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6章 遗嘱 (第3/3页)

了,恨的牙痒痒,恨不得冲到苏寒面前把遗嘱撕掉。

    可惜王忠他们这些保镖可是在一旁虎视眈眈。

    他一把老骨头别说从苏寒手中抢走遗嘱,就连近苏寒的身都做不到。

    于是。

    陆律师当着众人的面,将遗嘱的内容念了出来。

    遗嘱

    立遗嘱人:苏振东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27年2月15日

    遗嘱执行人姓名:苏建军、苏爱国。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金律师作为见证人。

    本人于:1996年5月12日在江海市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一】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临江村老家祖宅,总占地一千平(其中祖宅四百平,花园六百平)

    其中祖宅中还有若干价值珠宝首饰,将交给公证处公证。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和钱财珠宝均由大儿子苏建军和二儿子苏爱国共同继承,共同平分!

    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两份。

    一份交苏建军。

    一份交苏爱国。

    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见证人:金律师。

    立遗嘱人:苏振东

    日期:1996年五月12日。

    随着陆明律师将这份遗嘱的内容念出来,在场所有人脸色都变了。

    尤其是听到那句话。

    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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