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五百章 无罪辩护!(求追订!) (第2/3页)
他手里没有拿厚厚的辩护词,只有薄薄几张纸,先向审判席微微颔首,又转向公诉席,目光平静如水。
“审判长、审判员,”
华十二的声音不高,却字字清晰:
“今天,我要为我的当事人郭大炮,做无罪辩护。”
他顿了顿,翻开第一页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今天辩护的第一条法律依据。”
旁听席上一阵喧哗,还有受害者家属的哭泣声。
华十二直视公诉席:
“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郭大炮犯故意杀人罪,依据是什么?”
“有三点:第一,郭大炮当晚在江边烧纸扔刀;第二,死者死亡时间与郭大炮到江边的时间有重合;第三,郭大炮在看守所里说过一句‘我是杀人进来的’。”
他微微摇头:
“刀,就是从江里打捞上来的、郭大炮扔进去的切肉刀。”
华十二拿起物证检验报告,向法庭展示:
“这是本案的物证检验报告,1993年9月25日由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编号(93)公刑物字第187号。报告上只写了一句话:‘送检刀具经联苯胺试验,结果为阳性,检出血液痕迹。’”
他放下报告,目光扫过全场:
“联苯胺试验阳性,只说明一件事:刀上有血。但是——这血,是人血,还是猪血?报告里,一个字都没有。”
公诉人站起身:“辩护人,刀在江水里泡了一夜,又是凶器,郭大炮作案后很可能清洗过刀具,血迹被破坏,检不出来是正常的!”
“正常的?”
华十二打断他,声音陡然提高,“公诉人,你这句话,暴露了本案最大的逻辑漏洞!”
他走到辩护席前,拿起一本泛黄的杂志,高高举起:
“这是1988年《刑事技术》杂志第3期,第47页。文章标题是《微量陈旧血痕种属鉴定的实验研究》。请允许辩护人当庭宣读结论部分。”
他清了清嗓子,一字一句念道:
“‘本文介绍用1%氨水溶液作提取剂,对陈旧或受理化因素影响的微量血痕进行种属鉴定的技术。陈旧血痕已准确测至24年。本方法操作简便,试剂易得,便于推广应用。’”
他放下杂志,目光如炬:
“24年!各位听清楚了吗?24年的陈旧血痕,仍然可以检出!江水泡一夜算什么?24年的风吹日晒、雨淋雪打,都能检出,一夜江水,就能把血痕冲得干干净净?”
法庭内一片寂静。
华十二没有停,又拿起另一份材料:
“这是1988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法医物证检验》,由吴亚标等编写,第156页。书中明确写道:‘血痕一旦干燥附着,对载体的结合力极强,即使经过长时间浸泡、洗涤,仍可通过适当方法检出。’”
他转向公诉人:
“公诉人,你说我的当事人‘清洗过刀具’。好,就算他洗过。请问,他洗刀,能把刀柄接缝里的血也洗掉吗?能把铆钉周围的血也洗掉吗?能把刀背纹路里的血也洗掉吗?”
公诉人张了张嘴。
华十二冷笑一声:
“洗不掉!因为那些地方,日常擦拭根本进不去!而根据法医学常识,越是这些缝隙死角,积存的血痕越是陈旧、越是牢固。江水能冲掉的,只有刀刃表面可能残留的新鲜血迹。那些常年累月积存的猪血,根本冲不掉!”
他走到法官席前,放缓语速,却字字千钧:
“审判长,这里出现了第一个致命问题:如果公诉人的逻辑成立,江水能把血冲得干干净净——那么请问,这把刀上应该什么都检不出来才对。可是,鉴定报告写的是‘检出血液痕迹’。这说明什么?说明江水没把血冲掉!”
“既然没冲掉,那么刀上保留的血,就应该是完整的。就应该可以做种属鉴定,区分是人血还是猪血。就应该可以做血型鉴定,比对死者血型。”
他转身,直视公诉人:
“可你们做了吗?”
公诉人沉默。
“没有。”华十二提高声调,“你们只做了最基础的预试验,确认‘有血’,就停了。后面的种属试验、血型鉴定,一样都没做。为什么没做?”
他自问自答:
“因为你们不敢做!你们心里清楚,这把刀天天切猪肉,刀上一定有猪血。如果做了种属试验,发现全是猪血,那‘凶器’的指控就彻底垮了!”
公诉人猛地站起来:“辩护人,你这是主观臆断!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
“技术条件有限?”
华十二笑了,笑容里全是讽刺:“公诉人,我刚才引用的1988年的研究,距今已经6年。我再给你看一份更近的。”
他拿起另一本杂志:
“这是1993年《中国法医学杂志》第3期,第104页。文章标题是《应用ABC—ELISA进行人血痕种属鉴识的研究》。结论是:‘本法灵敏度高,特异性强,可准确区分人血与动物血。’”
他啪的一声把杂志拍在桌上:
“1993年的技术,就能准确区分人血和猪血!而本案的鉴定报告,是1993年9月25日出具的,注意,是同一年!”
他面向审判席,一字一句:
“所以,根本不是技术条件有限,而是有两种可能,一办案人员不够专业,二,办案人员压根没想过去区分!他们只需要‘刀上有血’这四个字,就足以在起诉书里写成‘人血’,就足以指控我的当事人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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