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八百二十九章 煤四条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第八百二十九章 煤四条 (第2/3页)

矿安全监管问題已经成为切肤之痛,成为了老大难问題,想一下子解决不太现实,只能逐步推进,而且阻力会很大,我的想法是从三方面着手……”。

    “一、设立安全专项基金,对于煤矿安全监管,如果一味地采用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仅会引起煤矿企业的抵触,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題,政府也不能将所有责任全部推到煤矿企业身上,我建议从煤矿企业上缴的利税中拿出一部分钱來设立安全专项基金,一方面奖励那些安全管理做得好的煤矿开采企业,另一方面可以对煤矿安全设施改造提高一定的补贴,这样更容易得到煤矿开采企业的认同,减少他们的抵触情绪,让他们真正地配合政府将安全监管落实到位!……”。

    “二、建立矿工工会,煤矿老板和矿工们的地位不对等,矿工们的合理诉求反映不上來,才会导致煤矿老板漠视矿工人身安全,对上级下达的法令阳奉阴违,执行不彻底,而且煤矿老板们有煤炭开采企业协会,矿工们却沒有这样的组织,不能团结起來,在和煤矿老板起纠纷的时候常常处于比较弱势的位置,有的企业虽然有工会,但形同虚设,并不能站在矿工的角度为矿工说话,我说的矿工工公,就是由矿工们自发推选代表,组成完全独立于煤企之外的公益性组织,与政府直接对接,这样就能将矿工们的合理诉求快速地反映上來!……”。

    “三、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上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即为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事发六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局,但事实上却根本沒有得到执行,据我所知,一般矿难发生后,煤矿老板就会直接提着现金去和死者家属谈判,选择私了,根本就不上报,而地方政府官员因为怕影响自己的政绩和仕途,也会选择默认这种处理方式……”。

    “像上次那起特大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