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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 洗白新姿势:我不是坏,我只是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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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5章 洗白新姿势:我不是坏,我只是不懂法! (第3/3页)

法律,尤其是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边界,他完全没有概念。”

    “他只是觉得自己的餐厅被抹黑了,生意做不下去了,他很愤怒,很委屈。于是,他在一个都是同行的微信群里,发了一些牢骚,说了一些气话。这些话,确实过激,确实不妥,但那是在一个相对私密的聊天环境里,带有强烈的情绪宣泄成分。这与在公共空间主动挑起事端,有着本质的区别!”

    他开始偷换概念,将一个有着三十多个成员、并且付诸了实际攻击行动的微信群,定义为“私密聊天环境”。

    “至于那段音频里的内容,听起来确实像是在‘指挥’。但请法庭注意,我当事人并没有强制要求任何人去这么做。群里的其他成员,都是成年人,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他们之所以会响应,不是因为我当事人的‘指挥’,而是因为他们对网络恶意差评这种现象,感同身受,同仇敌忾!”

    “这是一种行业性的集体情绪爆发,而我的当事人,只是在那个时间点,成为了那个情绪的出口。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他一人,认定他是‘组织者’、‘策划者’,这是不公平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普通商人,在面对自己心血即将毁于一旦的巨大压力时,还能保持绝对的理智和冷静。公诉方用寻衅滋事罪来指控他,这是机械地适用法条,是典型的客观归罪,完全忽略了我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之轻微!”

    钱为民的辩护,再次展现了他高超的法律技巧。

    他承认事实,但否认性质。

    他承认许天佑说了那些话,做了那些事,但他将这一切都归结为“不懂法”、“情绪化”、“被集体情绪裹挟”,极力弱化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综上所述,”钱为T民做最后陈词,“我方认为,我当事人的行为,或许构成了民事侵权,或许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但绝不构成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罪。恳请合议庭,能够审慎区分情绪化的不当言行与真正的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对我当事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他再次鞠躬,坐回了辩护席。

    整个法庭,又一次陷入了沉默。

    钱为民的这番辩护,虽然有些强词夺理,但确实在法理上,找到了一丝可以争辩的空间。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核心就在于“主观故意”和“情节恶劣”的界定。如果能成功把许天佑的行为,从“主动追求社会秩序被破坏的恶劣心态”,降格为“因私怨而采取的过激报复行为”,那么量刑上,将会有天壤之别。

    李法官静静地听完,他没有看钱为民,而是将视线,缓缓地移向了公诉席。

    “公诉方,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有何回应?”

    林默站起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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