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4章:真凶的最终伏法与判决 (第2/3页)
从十年前韩立仁为谋夺兄长产业,指使王斌策划纵火杀害韩立信夫妇(韩母侥幸生还),到之后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非法侵吞“晨曦”科技;从建立以韩氏集团为外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一系列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到与李默然、赵建国等人勾结,形成“深海”利益网络,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洗钱、非法经营、侵犯商业秘密、行贿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一桩桩,一件件,时间、地点、人物、手段、后果,清晰确凿,勾勒出一幅长达十年、横跨黑白两道、交织着血腥与铜臭的罪恶图景。
韩晓静静地听着,那些熟悉的细节再次被提及,但这一次,他心中翻涌的不再是当初那种焚心蚀骨的仇恨与痛苦,而是一种冰冷的、近乎凝固的平静。仿佛在观看一场与己无关的、早已注定的戏剧的高潮。父亲慈祥而充满智慧的面容,母亲十年间以泪洗面的憔悴,那场吞噬了一切的大火,十年隐姓埋名、如履薄冰的生涯……所有的画面在脑海中一一闪过,最终定格在眼前审判台上那庄严的国徽,和被告席上那几个瑟瑟发抖的身影上。他感到苏晴握着他的手微微收紧,温暖的触感从指尖传来,将他从冰冷的回忆中拉回现实。他侧过头,对上苏晴清澈而满是关怀的眼眸,轻轻摇了摇头,示意自己没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或与查明事实不符,或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审判长的声音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只是客观地陈述着法律事实。但正是这种客观,蕴含着无可辩驳的力量。
终于,来到了最关键的部分——判决。
“本院认为,”审判长的声音陡然提高了几分,更加凝重,“被告人韩立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为攫取非法利益,又实施绑架、放火、非法经营、行贿、操纵证券市场、洗钱、侵犯商业秘密等数十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毫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
法庭内落针可闻,只有审判长清晰有力的宣判声在回荡。
“被告人韩立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犯……”
一项项罪名,对应着或长或短的刑期,或没收财产,或巨额罚金。当最后一项罪名宣判完毕,审判长略作停顿,法庭内空气仿佛被压缩到了极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韩立仁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二字,如同炸雷,在寂静的法庭中轰然回响。
旁听席上瞬间爆发出压抑不住的惊呼、抽泣和如释重负的叹息。许多受害者的家属捂住嘴,泪水夺眶而出,那是大仇得报、沉冤得雪的泪水。韩晓感到自己的心脏猛地一缩,随即又缓缓舒展开来,一种难以言喻的复杂情绪充斥胸间——是释然?是空虚?还是一种终于走到终点的疲惫?他闭上眼睛,深深吸了一口气。
被告席上,韩立仁的身体剧烈地晃动了一下,仿佛被无形的重锤击中。他猛地抬起头,那双死水般的眼睛里瞬间爆发出强烈的、混合着极度恐惧、不甘和最后疯狂的光芒。他张了张嘴,似乎想喊叫什么,但喉咙里只发出一阵“嗬嗬”的怪响,像是破旧风箱的喘息。他试图抓住面前的栏杆,但戴着手铐的手颤抖得厉害,只是徒劳地碰撞出几声轻响。最终,那点光芒迅速黯淡下去,重新被死灰和绝望取代。他像是被抽走了最后一根骨头,整个人软了下去,全靠身后的法警架住,才没有瘫倒在地。他知道,一切挣扎、侥幸、拖延,到此为止了。最高法院的复核裁定,就是最终的死刑执行令。他的生命,即将走到尽头。
“被告人李默然,”审判长的声音继续响起,将众人的注意力拉回,“身为高级知识分子,本应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社会公义,却利用自身身份和影响力,长期为境外机构非法刺探、收买、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收受巨额贿赂;为谋取私利,罔顾法律,大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为韩立仁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庇护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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