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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还好老子有先见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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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1章 还好老子有先见之明 (第3/3页)

点进去,先看简介。简介写得挺朴实,讲的是一个富家子弟留学归来,经历家国巨变,毅然弃笔从戎,从一个文弱书生成长为特种作战指挥官的传奇经历。时间背景设定在抗战时期。

    汪哲心里动了一下。

    这个切入点————有点意思。不是纯粹的战场厮杀,有个人成长,有时代背景,有家国情怀。

    他点开第一章,看了起来。

    文笔不算华丽,但紮实、沉稳。对那个时代风貌的描绘,对人物心理转变的刻画,都很细致。故事节奏不算快,但娓娓道来,有一种沉静的力量感。

    他一口气看了二十多章,回过神来,已经过去一个多小时。

    合上电脑,汪哲眼神亮了起来。

    就是它了!

    这几本书里,这本《特战先驱》的人物弧光最完整,时代背景最紮实,故事既有战争场面的紧张激烈,又有深刻的人物内心戏。最关键的是,它那种「个人命运与家国情怀交织」的主题,非常适合影视化改编,既有可看性,又有深度和正能量。

    他几乎没有犹豫,立刻在网站上找到了「版权合作」中「联系我们」的入口,点了进去。

    跳出来的是平台统一的客服谘询页面。

    汪哲深吸一口气,手指在键盘上敲击,斟酌着词句:「您好,我是煤运娱乐制片部的负责人。我们对贵站作品《特战先驱》的影视改编权非常感兴趣,希望能与作者或相关版权负责人取得联系,洽谈合作事宜。盼覆。」

    点击,发送。

    看着「消息已发送」的提示,汪哲靠在椅背上,长长吐了口气。

    心里那点不确定和焦虑,暂时被一种找到目标的兴奋感取代。

    不管郝总到底为什麽非要战争片,又为什麽这麽急。

    至少现在,他有了一个明晰的目标。

    先推动一下试试。

    下午,阳光斜斜地打进办公室。

    郝运正瘫在椅子上,用手机玩着消消乐,门被敲响了。

    「进。」

    郑林推开门,身後跟着个姑娘。

    郝运擡眼扫过去,先把游戏暂停了。

    第一印象:这姑娘————长得不算很漂亮。

    没有赵一欢那种明艳、也没有景那种贵气。她脸型有点方,眼睛不算大,鼻子挺直,嘴唇偏薄,穿着件简单的米白色针织衫和牛仔裤,头发随意紮在脑後,露出光洁的额头。

    整个人清清淡淡的,扔人堆里不算紮眼。

    这就是郑林推荐的那个女歌手?

    黄铃?

    放在娱乐圈这美女如云的地界儿,要凭这张脸出圈,确实有点困难。

    但郝运心里反而踏实了点。

    他原本还真怕郑林给他找来一个「潜力新星」呢。

    郑林侧身介绍:「郝总,这位就是黄铃,特意从魔都赶过来的。」

    黄铃往前走了半步,微微躬身,声音带着点江南口音的软糯:「郝总您好,我是黄铃,今年22岁,魔都人————」

    郝运恍了恍神。

    哟,这妹子声音还挺有特色的。

    郝运点点头,没起身,指了指对面的椅子:「快坐吧。跑一趟辛苦了。」

    黄铃依言坐下,背挺得笔直,手指却不自觉地捏着针织衫的下摆。

    面试,难免紧张。

    郑林也在旁边沙发坐下,但他自觉地闭上了嘴巴,把对话场留给了郝运和黄铃。

    「郑老师简单跟我说过你的情况。」郝运把手机扣在桌上,身体往前倾了倾,「唱歌有特色,自己也能写。挺好。」

    黄铃有些不好意思:「谢谢郝总夸奖————」

    郝运顿了顿,话锋一转,问得挺直接:「听说你跟之前的公司,星图娱乐是吧?有点纠纷?」

    黄铃脸上的表情瞬间僵了一下,手指捏得更紧了,她下意识看了一眼郑林,郑林板着脸什麽话也没说————

    「是、是的。」

    黄铃低下头,神情明显变紧张了。

    今天是面试新东家,她本来不想提纠纷的事情,但人家既然问了,她也知道捂不住。

    黄铃叹了口气,开始解释:「郝总,这事儿————确实事出有因。」

    「星图签我的时候,我还是个刚满十八岁新人。」

    「那时候我写了几首歌,公司拿去用了,但版权全归了公司。」

    「————他们告诉我合同里是这麽签的,当时我没经验,也没多想。後来我才慢慢明白,这对一个写歌的人来说意味着什麽。」

    黄铃的语气渐渐激动起来:「————这意味着我想在任何公开场合唱自己的歌,哪怕是非商演,都得先向公司申请授权。意味着那些从我脑子里长出来的旋律和歌词,在法律上,不再完全属於我。这种感觉————挺难受的。」

    她说完,抿着嘴,忐忑地看着郝运。

    郝运脸上没什麽表情,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敲了敲。

    版权纠纷?压榨新人?这在娱乐圈里不算新鲜事————哪怕是在自己公司,徐梁那首《不良少年》专辑里的歌,版权也是归煤运娱乐所有。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属於《劳动合同》和《经纪合同》的一种差别。

    在《劳动合同》下,这属於「职务成果」。

    而职务成果,其专有权利依法归属於公司————

    郝运一直没在意这回事儿,徐梁那傻孩子也一直没在意这回事儿。

    但郝运其实不care这个————

    不行的话,回头给徐梁补个版权共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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