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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章 阴阳怪气 (感谢润德的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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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2章 阴阳怪气 (感谢润德的打赏) (第2/2页)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

    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

    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战士在未报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间回原籍结婚。

    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现役军队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

    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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