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 (第2/3页)
20万元。
那么,华子为什么自小由外公抚养长大,他死亡后为什么是由其大舅操办丧事的,他的父母何在?
死者命运多舛幼年丧父母亲改嫁被换养
1987年11月10日出生的华子,还没满月父亲就因白血病去世了。三个月后,母亲柴红抱着华子回到了娘家民乐县三堡子镇,和自己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1989年农历正月初六,柴红改嫁到张掖甘州区梁家墩镇刘家沟村一户王姓人家。改嫁后的柴红想把孩子领走,但大哥柴亮不同意,父母也劝说:“人家也有两个儿子,后娘不好当,你的孩子我领着,你安心给人家养孩子”,柴红只好随迁了户口,把华子留给了父母。
农村庄户人家,都盼着要有个儿子,不然会被人瞧不起。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柴亮有三个女儿,但没有儿子,看到自己妹妹改嫁,自然不想让外甥到别家去,而是想让外甥给自己当儿子,顶门立户。所以,柴亮便把一个女儿送给妹妹柴红抚养,而柴红的儿子华子名义上成了柴亮的养子,孩子也在称呼上叫柴亮为爹,叫亲生母亲柴红为姑妈。当时在食品厂上班的柴亮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自然,柴亮的女儿及华子就由父母来抚养。几年后,柴亮夫妇有了自己的亲生儿子,便把华子完全交给了父母,再也不去过多过问。华子5岁的时候,柴亮夫妇和父母分了家另过,两人到张掖偷偷把换养的女儿从妹子柴红家领了回来,随后修了房子,将华子留给了自己年事已高的父母抚养。
磕磕绊绊中长大的华子只上到了小学六年级,便因外公外婆无力供养而辍学,16岁时就出门打工,学了一手修车的好技术,后来还考了驾照。2009年,22岁的华子到了考虑成家的年龄,但却没有一个替他主事操心的人,到张掖找自己的生母柴红,而生母也表示无能为力。外公外婆和几个姑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想尽办法要为华子寻个好路子,这时的柴亮站出来说,“孩子跟我过,我给他成家、立业”。2009年的腊月二十七,华子在村里人的见证下,被柴亮接进了家里。半年后,柴亮和弟弟合伙买了一辆自卸货车,由华子和其小舅共同经营。
然而,原本对生活满怀希望的华子,却在奔向幸福的路途中戛然刹车,给亲人无尽痛苦的同时,也打碎了父慈子孝、兄妹相亲、互相帮衬的平静生活。
多次调解无果法庭判决以情释法
今年9月25日,鉴于原被告三方就华子的死亡赔偿金分割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民乐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各抒己见。华子的外公外婆认为,华子从小由其抚养长大,自己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理应分割外孙华子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第一被告柴亮以自己和华子是收养关系为由,主张权利;第二被告柴红认为,作为华子的生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次才是外祖父母,舅舅无权继承华子的遗产。
法庭认为,华子的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由加害人按照规定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不是遗产。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那么公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呢?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包括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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