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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章 经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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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八章 经济自由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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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1901年7月,“新政”实施两年,虽然其间困难重重但还是取了重大的成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的自由。

    这样说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传统或封建的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

    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

    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原来清庭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19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19世纪中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1878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1872年李鸿章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4年。1872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鸿章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1882年左宗棠在福州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鸿章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闽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消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闽给闽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李鸿章的答复是:“闽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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