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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章 经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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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八章 经济自由 (第2/3页)

鸿章和左宗棠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顺利化解了。

    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黯然回国退休后,他在给李鸿章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筹办的,已筹集资本两万余,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因为有上海的轮船招商局!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这个障碍是怎样打破的?1895年7月19日,清庭根据刘飞扬的奏请,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以这一圣旨为标志,清庭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如果从18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朝庭内部整整争论了3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鸦片战争以来历经6次内外战争,特别是甲午战争的先期失败,清庭意识到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换句话说,生死存亡迫使清庭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不过,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1899年起,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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