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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章 经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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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八章 经济自由 (第3/3页)

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法律上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长和资金积聚的强大推动器;反之,则资金消散、人才流失。从1899年至1901年,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官僚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腐败;等等。

    但两年时间,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除已经高速发展的两江和台湾外,民族资本工业发展开始大发展,全国兴起投资兴办实业的热潮,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朝庭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更值得重视的是经济自由对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没有经济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权利就失去基础。不过,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把公私之分视同善恶之别;加上改良派并未重视思想的宣传;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没有被改良派深刻认识。再加上如贪污腐败和朝庭“新政”人才的匮乏导致效率奇低等,这就为日后的清朝的灭亡留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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