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章 “短期效益”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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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体现经济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外,朝庭原来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专制体制。经济自由的发展,要求司法独立,并且法律必须与国际接轨。经济自由本来就是国际性的;不按照国际标准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经济无法正常运作。再加上洋人动辄以大清帝国的法律和司法不人道、忽视人权为治外法权存在的理由,成了改良派人士一大心病。要维护司法主权,废除治外法权,也不能不改革法律体系,建立独立的与国际接轨的司法制度。
至1898年11月,光绪下诏继续变法。翌年3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
1899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其中,最重大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新政”在短短的两年就见到起效,在经济上,“新政”期间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了明显发展。三年间,除两江和台湾外的设厂数目与投资总额都大大地超过了前代。在1895至1898年的民族工业,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5家,年均14家;而1899至1901年间,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76家,年均192家,是前者的14倍。
这种发展还表现在矿业上,1899至1901年新建矿48家,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此外,交通、商业、金融等都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在农业上,由于土地面积的增加,促进了农作物产量的增长;而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知识的传入,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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