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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章 《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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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章 《钦定宪法大纲》 (第2/3页)

《钦定宪法大纲》的,他对只要是进步的都不反对。他并不觉得只要为了革命就可压制其它的进步势力,哪怕的进步是慢了一点。

    《钦定宪法大纲》从内容上看,它也大部源自《日本帝国宪法》;从制宪原则上看,都是二元君主政体。

    如果认定日本明治时期制定的帝国宪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那么就没有理由把《钦定宪法大纲》贬低得一文不值。而《日本帝国宪法》也被一致认为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宪法,把立宪精神与《日本帝国宪法》一致的《钦定宪法大纲》,说成是“旨在巩固和强化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法典”,就显得偏颇了。

    如果评价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说它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妥协,但终究是时代的胜利。

    所以说,将《钦定宪法大纲》评价为只是将清朝皇帝既有的权力加以法定化,毫无进步可言,这样的说法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钦定宪法大纲》真正的积极性意义在于,把政府的权力纳入到了制度化的轨道之中,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又在宪法高度肯定和保障了“臣民”应有的权利。“臣民”可以参政议政督政,从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史等方面来看,它是巨大的进步,为开启民智提供了制度条件。

    至于《钦定宪法大纲》中最为人们所抨击的“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的规定,它本身就是君主立宪区别于共和体制的重要特征,一切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无论是英国、俄国、德国,还是日本都是如此,并不违反立宪精神,在任何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无不有类似规定,君主立宪国家都实行君主世袭制,君主为国家元首,不负实际责任,只能让他处于特殊的尊贵地位。所以说,在君主立宪制国家的钦定宪法中,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拥有一定的特殊权力是正常的现象。但视各国国情而定,各君宪国家君权的大小与否区别也很大。

    内阁总理奕劻对宪政的理解并非如人想像的那样肤浅,他认为:“宪法一立,全国之人,皆受治于法,无有差别。”在《宪法大纲》的序言中则明文表示:“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

    《大纲》的第一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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