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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章 《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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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章 《钦定宪法大纲》 (第3/3页)

君上大权”十四条,在这里,皇帝虽然拥有颁行法律、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编定军制、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等各种大权,则与当时德、日等君宪国家之规定没有根本性的不同。

    但宪政体制下的君主已不能如同专制帝王那样随心所欲,必须遵守宪法条文的规定。皇帝在行使统治权力时须受到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的制约。

    例如皇帝颁行法律权一条规定:“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在这里虽然强调了皇帝的“批准颁发”权力,但也明确规定了立法主体是“议院议决”,两者权限分明,符合君主立宪的原则。

    再如皇帝总揽司法权一条规定:“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是近代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里将司法权划归“审判衙门”,而非皇帝,实际上是取消了皇帝的最高审判权,“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则在宪法的高度杜绝了君主对司法的恶意干涉。

    又如“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这就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除了根本法之外,其他普通法也不得随意推翻。“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请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皇帝无权废止议院通过的法律,实际上这是对“朕即法律”专制皇权的否定。“以法院遵律司法”和不能“以诏令随时更改”,说明君主在司法方面的权限是受制的。君上主要改变法律,也需通过法定程序,先由议院“协赞”通过。

    尽管《钦定宪法大纲》对臣民权利的规定比《日本帝国宪法》更为狭窄,但它毕竟还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臣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尤其是规定臣民的财产“无故不加侵扰”,近似地反映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实质上是“物权”的初步表述。在它的附属法《选举法要领》中又规定,“选举用投票之法”,得票多者当选,凡合乎选举资格的臣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而这些都是封建法典和极权政体不可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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