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章 “铁路国有”(三) (第2/3页)
”,他认为:“鄂省风气已开,宁汉铁路利润使鄂民知路利之大。但鄂省兴办洋务众多,资金多投向新兴公司,因此路工未成以前,招股必难踊跃。目前兴此大工,即不愿借两江刘飞扬之势力,如此断非借款不办。盖借整款兴工,五年之内路工必成;匀分拨还,期二十年付清,财政较可舒展。此为最稳妥之办法。”调任军机大臣之后,张之洞更是认识到了“铁路国有”,“除刘飞扬之力外非借款万不能成”,虽然此后张之洞去世,但是其鄂铁路运作手段并没有太大的改变,比较四川,鄂铁路公司所招募的商民资金极为有限,也就使得上谕的发布对鄂省影响不致太大。在铁路国有政策颁布前,湖北铁路的修建也进展较为顺利,汉宜线已全线通车,运营状况也比四川的要好。
但是事态的发展还是超出了盛宣怀的料想,他向政启提出有必要磋商出应付局势的具体办法,但政启并没有重视起来,对盛宣怀说“卿办路已久,必详弊病,应筹万全之策,固结众心以弭祸患”。
很明显,这个时候政启一方面没有充分认识事态的严重性,他还是把事件看作单纯的经济纠纷;另一方面也过于信任了邮传部大臣的办事能力,盛宣怀在官场历练多年,不但洋务政绩卓著,而且有丰富的涉外经验。
新任命的铁路督办大臣康亲王裁方见到川鄂人民反对之力甚巨,也踌躇起来,借口“须会同邮部及政府妥筹善法始能着手办理”而观望不前。
到了10月6日,内阁始召集各部大臣们举行会议,商论应对股民反对干路国有的策略,但并没有磋商出具体办法,“各国务大臣大都不置可否,惟由内阁副总理康有为与邮传大臣互谈多时,亦无相当之解决。”
清庭发出干路收归国有、借债修筑的上谕,按有关章程规定本应事前交由资政院、谘议局两机构议决,本属两院的法定之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民众”是朝庭所宣布的预备立宪的原则。根据1906年的资政院章程,资政院有权讨论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有关税制和公债的发行事项、修订和废除法律等。
但政启却绕过资政院,只与邮传、度支部进行了沟通,即直接发布了决策上谕,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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