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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零章 著作权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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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零章 著作权和审查制度 (第3/3页)

现在情况不同了,现在大明的工业化已经完成,关键是已经有了电控排版和打印技术。

    条件已经成熟了,朱简烜现在就是要把审查制度拿出来,完善之后并实施。

    现代国家都有文艺作品审查制度,区别仅仅是审查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负责审查的机构之间的不同。

    欧美的主要审查机构是民间的,是欧美中世纪开始流行的行业自治协会。

    由主要出版发行商组成一个委员会,共同负责拟定作品审查的标准和方式,并负责审查所有待出版的作品。

    他们做的最主要的事情就是分级,给所有作品一个适宜年龄指标。

    但是,有作品分级系统,并不代表所有任何作品都能发布,欧美的分级体系中都有“拒绝分级”的档次。

    既然拿不到评级,那行业内的正规出版商都不会发行,也就无法公开销售。

    但除非内容本身已经违法了,否则也不会有人专门去查禁,当事人可以自己想办法传播。

    这其实与东方是一样的,都是作品不通过审核,就无法公开发行销售,但当事人自己可以想办法传播。

    但若是作品内容本身也已经违法了,那也会被官方的管理机构查禁。

    本来无法通过审核和分级的作品,内容有多诡异也是可想而知的,想要完全不违法还真的不容易。

    不过由于审查是私人机构负责的,所以很容易出现倾向性。

    委员会内成员公司发行的出版物,与其他普通出版商发行的出版物,审查的时候采用的标准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同时分级可以作为甩锅的“免责条款”。

    声明他们已经在最为明显的地方,标明了作品适合多大年龄的人使用,家长没有管好孩子引发的问题与他们无关。

    前世世界各国的审查方式和操作都可以借鉴。

    比如说分级制度就可以参考,但是也肯定不能直接照搬。

    在大明的行政体系中,审查和管理的权力,不可能授权给民间组织去做,只能由朝廷部门设立的机构负责。

    由于权力和职责不同,大明朝廷的相应机构,不应该把分级当做免责条款。

    不能单纯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应该给不同级别的作品,做出不同的传播和使用限制。

    对于不适合儿童使用的作品,不能在儿童会出现的地方做公开宣传。

    评级较高的作品,也不能在黄金时间段宣传和播映。

    版号制度也可以用,但是管控的标准不必做到前世本国那么严格,权力可以下放到省甚至是府,而不是全挤在中央朝廷。

    要营造相对宽松自由的创作环境,但也不能像日本和欧美那样宽松,不能只有掩耳盗铃式的警告和提醒。

    拟定审查分级申请的大体处理流程,拟定官方的的审查申请登记表。

    若是影视类作品,其原始创作者和改编者以及主要的表演者,都要和制片人和导演在现场在申请登记表签字确认。

    这个过程是要求他们对他们自己的的作品负责,同时也是在保障原始创作者和改编编剧的地位。

    让他们在官方提供的平台上,获得与导演和主演相同的地位甚至话语权。

    同时也是最后给再他们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

    如果原始创作者不签字,那作品就无法进入审核流程,自然也就无法公开发行了。

    对于原始创作者而言,能在签了授权协议之后再次获得基本的话语权,让不符合自己本意的改编无法公开传播。

    反过来要求改编者尊重原始创作者的意见,而不敢直接无视。

    否则就算是改编完成了也无法过审,导演和制片商前期的投资都要打水漂。

    前世的典型问题,授权合同签署之后,原作者就完全失去话语权的情况,应该会有所降低。

    编剧等改编者,也能在这个环节展示自己的存在,而不会被导演和主演完全忽视。

    让编剧成为剧组中非常重要的一员,而不是单纯负责展现导演的意志。

    这样的多头签字制度,很可能也会限制参与者的规模。

    最好的结果是导演和编剧是一个人,或者编剧和原作者是同一个人,这样都能少一个人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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