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八章:统一律典 (第1/3页)
恐惧终究能压垮任何人,何况眼前只是个仅有几分小聪明的孩童。
在云台阁肃杀的气氛中,年幼的刘晔被这阵仗彻底吓垮了,竟当场失禁了,被几名内侍带了出去。
不过即便是个成年人,被一群朝廷重臣围在中间商讨是否要判处自己死刑,而且支持死刑者居多,恐怕也难逃心理崩溃的下场。
然而,刘晔最终并未被判处死刑。
依照郭图一贯的行事风格,为了维护正在修撰的新法,刘晔本该是非死不可的。
毕竟除了天子,无人能让郭图退让半步,即便是三公,他也敢直言顶撞。
何况阁中多数阁臣也倾向于死刑的判决,没有人愿意为一个默默无闻的宗室子弟,去损害朝廷正在修订的新律法的公信力。
出乎意料的是,素不精通律法的荀攸,却敏锐地抓住了郭图论据中一个有待商榷的漏洞。
那就是世祖光武帝建武十一年诏令中那句“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其中“减罪”二字,究竟该如何界定?
后汉律法允许缴纳罚金、以爵位减罪,或凭过往功劳,依“八议”之法减罪。
那么律法中专门保护十岁以下孩童的特殊条款,是否属于这种“减罪”,是否被包含在世祖光武帝诏书所禁止的“减罪”范围之内呢?
郭图一时语塞,荀攸的诘问切中了要害,这个定义确实太过模糊。
过往有“春秋决狱”作为主导,这些细节本不必深究,但如今既然废除了“春秋决狱”,则必须字斟句酌。
一直沉默旁听的廷尉左监法衍,不动声色地以如厕为由告退,疾步出宫,直奔廷尉府存放司法档案的文库。
凭着对过往案例的记忆他迅速翻检,终于找到了一份可供参考的类似判例。
孝章皇帝时期,会稽郡豪强之子年方九岁,杖杀老奴为戏,吏奏当弃市。
彼时还只是督邮的故太尉郑弘根据《二年律令·具律》“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认为不满十岁的孩童心智未开,“心不辨死生之忌”,根本不明白死亡的严重性。(注1)
最终,郑弘判决豪强赔偿老奴家属一万五千钱,并鞭笞豪强三十下,作为其未能教导和监管幼童的惩罚。
后汉的司法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指导为辅。
尤其是在面对疑难案件时,会优先检索过往类似判例作为判决依据。
而这些案例被称为“决事比”,每年岁初,廷尉府会将上一年由朝廷和地方判决的案例进行遴选,将典型案例汇编整理,经天子批准后正式录入“决事比”,作为往后司法审判的参考。
而刘晔杀死奴仆的案件,考虑到被杀奴仆本身恶行累累,且背负多起杀人、奸淫、劫掠、侵地等重罪,且刘晔是被其生父刘普亲自押送雒阳,勉强可算自首情节。
再依据法衍提供的决事比,加之天子也有意给刘晔一个机会,最终说服了原本态度强硬的郭图。
因此最终的判决参照会稽郡那起旧案,依据《二年律令·具律》“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判处刘晔“完城旦舂”。
《二年律令·具律》“城旦者,治城也;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
这个“岁”,指的并非是刑期。
后汉的城旦舂是终身劳役刑,“完四岁”中的“完”,指免除剃发、剃须及其他肉刑、墨刑,“四岁”则指最初的四年必须服高强度的劳役。
四年期满后,会被分配强度稍低的工作。
然而,由于劳役地点多在偏远的边郡,环境极其恶劣。
且不论水土不服和北狄南蛮袭扰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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