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章:受损名誉的法律正名 (第1/3页)
正义的伸张,如同精密的复调乐章,惩罚犯罪、追缴资产是沉重有力的低音部,而为蒙冤者洗刷污名、恢复名誉,则是清澈昂扬、直抵人心的高音旋律。在韩立仁、李默然、赵建国等人受到法律严惩,其非法攫取的财富被依法追缴的同时,另一场同样至关重要、关乎人格尊严与历史清白的“正名之战”,也在法庭内外同步展开。法律不仅要剥夺罪犯非法所得,更要归还被他们用谎言、诽谤、诬陷等手段窃取和玷污的宝贵东西——清白的名誉。
对韩晓而言,这场名誉的恢复,是比夺回“晨曦”科技、追回资产更为深沉和迫切的诉求。十年来,他背负着“纵火犯之子”、“家族内斗失败者”、“精神状况堪忧的失踪者”等种种不实标签,隐姓埋名,在黑暗中踽踽独行。而他的父亲韩立信,那位才华横溢、备受尊敬的企业家和技术先驱,在死后更是被泼尽脏水,被韩立仁及其掌控的舆论机器污蔑为“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绝望纵火自·焚”、“性格偏执、与合伙人及家人关系紧张”、“其技术理念存在重大缺陷”,生生将一个悲剧受害者扭曲成一个失败的、甚至可能负有责任的负面形象。这些流毒甚广的谣言,不仅伤害了韩晓母子的感情,更严重损害了韩立信先生的社会评价和“晨曦”科技的无形资产。
如今,随着刑事判决的生效,真相大白于天下。判决书以国家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认定韩立信夫妇系被韩立仁、王斌等人为谋夺财产而蓄意谋杀(纵火),韩立信本人是纯粹的、无辜的受害者,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遭受了严重的非法侵害。这为韩晓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为父亲、为自己、也为所有因韩立仁集团诽谤、诬陷而名誉受损的人,彻底恢复名誉,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一步,是启动正式的“名誉权侵权”民事诉讼。 在苏晴律师的主导下,韩晓作为韩立信的法定继承人及自身名誉权受侵害的主体,向临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多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第一被告,是当年在韩立仁授意和资金支持下,率先发布并持续炒作韩立信“经营不善、性格缺陷、自·焚嫌疑”等不实报道的几家媒体及其相关责任人。 虽然时过境迁,其中一些媒体已改组或关闭,但苏晴团队通过缜密调查,锁定了当时的实际经营者、采编负责人以及那些收受好处、捏造事实的“枪手”记者。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要求被告在相应媒体原版面、原时段或同等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连续刊登道歉声明,澄清事实,为韩立信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赔偿金,韩晓早已决定,将全部捐入之前设立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基金”)。
庭审过程并不复杂。在确凿的刑事判决书、王斌等人的供述、以及当年资金往来证据面前,被告方(或其权利义务承继者)的辩护苍白无力。他们无法否认当年报道的严重失实,也无法否认其报道行为与韩立仁的恶意指使和利益输送之间的关联。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媒体的不实报道,在韩立仁犯罪行为的直接影响下,严重歪曲事实,贬损了韩立信先生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其近亲属(韩晓母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其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本院认为,”法官在宣判时庄严指出,“新闻媒体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更应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被告人当年在未进行充分、客观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严重失实报道,不仅侵害了已故韩立信先生的名誉权,给其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也误导了公众认知,破坏了社会诚信。其行为与韩立仁的犯罪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XX报刊头版连续三日刊登经本院审核的道歉声明,为韩立信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韩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第二起诉讼,针对的是当年在韩立仁操控下,在网络上大规模散布谣言、对韩立信及韩晓进行人身攻击、对“晨曦”科技进行诋毁的几个主要“网络水军”头目及公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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