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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章 交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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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章 交换条件 (第3/3页)

有了明确的规定,商人不得穿“丝绸”,凡豪商巨贾家产申报不实就要充公等等规定。汉朝是曾有过“捐官”一说,实际便是“买/官”,但这里能够买的人,大多都是士族那些耕读人家。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商人几乎没有什么地位,也就没有了财富的保障,一旦封建国家缺钱,就会开始用各种理由抄一波家。正是因为如此,古代商人在获得大量财富之后往往会大肆购买土地,并开始安于现状。这也是中国古代资产阶级未能发展起来重要原因。在很多朝代里,虽然有商人不能改业的规定,但在户籍混乱,经常有流民的时代,假冒名姓对于商人来说还是很容易的。当然,古代抑商人并不是没有原因,尤其是明、宋,多少铁器因为商人重利的原因而流落到了游牧民族那边,且当时商人游走难以管理、收税,商人大肆兼并土地又可能会造成流民增加,局势不稳等。当然,在文中,士跟商关系并未这么对立,只是针对慕飞白的第四个条件做一些解释。

    第二:关于商人纳税。商税始于西周,最开始是在市上征收,与使用市中地皮、度量衡器有关,与货物交易税没有关系。春秋时各诸侯国都征收商税,不过市税中除占用地皮、登记注籍等内容外,按商品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税,已成为主要部分。春秋初,在商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已出现关税,春秋后期更普遍推行,不仅边境有关税,内地交通要道也多设卡抽税。关、市税的正常税率为2%,但往往提高,关税更常重征。战国时商税征收如前,唯秦国对外来商人免征关税,以示招徕,并借此换取各国商人对统一事业的支持。宋朝商业的繁荣已超过了唐朝,宋朝廷非常重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税收征管,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征收的主要税种是商税。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专门制定了商税法:《商税则例》,要求全国1830多个负责征收商税的机构——商税务,将税则中的常税名物,“揭(公布)于版,置官署屋壁,俾(使)其遵守。”,即要求每个商税务都要开辟税收宣传栏,公布应税货物名称,促使商民遵章纳税。商税逐渐成为当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最高年收入达到了2200余万贯。明太祖朱元璋大力鼓励工商业发展,简化商税制度,规定了商税税率1/30,不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和百姓自产自用的物品免税的政策。他要求各地课税司,要把这些税收政策晓喻全国商民。明成祖永乐年间(1403年~1424年),减免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各地课税司必须将征税货物名称,榜示于官署门口,凡未标明征税的货物,均免税,使广大百姓切实得到了实惠。清初税制进一步严谨,乾隆时期要求各税关(国内水陆要道和商品集散地所设的征税机关)对征收关税的税则、税率,必须刊刻于木榜(匾)之上,置于省关要道,公布于众。这样既促使了商民按章缴税,也防止了税吏私自加税。以上就是商业税,交易税,大致的发展过程,在中国古代历史中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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